后果导向司法裁判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0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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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裁判的过程一般是遵循演绎推理来进行,依据法律规则、案情事实,最后得出司法结论,这样的司法裁判方式必须依据事先公布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裁判,而所得出的司法结论也就更加具有确定性。但当在具体的案件中,出现法律规则缺失或者模棱两可、不适时宜的时候,这样的司法裁判方式也显得捉襟见肘。此时,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就能为焦急的法官提供一种新的司法裁判思路。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并不反对以规则而治,它要求法官在面临一个案件时首要做的是寻求相适应的规则,尤其是在简单案件中,只有当法律规则并不能为案件提供指导之时,它才允许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使用。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允许法官提前预判适用某一规则所可能产生的司法后果,甚至在可能的几种后果之间进行比较选择,最后再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以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本文首先以两个案例展示了风格迥异的两种裁判思路或风格,也即典型的演绎推理和以后果导向的司法裁判,并对二者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最后为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的概念做了解释,同时,以语义分析的方法先为法官所可欲求的后果进行了一个排除。其次,文章回应了形式法治论者对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的三个质疑。其一,形式法治论者认为后果导向的司法裁判是西方的舶来品,它可能有利于西方弥补其本已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形式法治的缺陷,但在中国却不适用。其二,形式法治论者认为,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因其需要法官在裁判中寻求法律之外的资源,所以这种裁判方式本身就不具有法治观。其三,形式法治论者认为,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属于实质法治思维的范畴,其是否可取还需要论证。当然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本身也并不是完美的理论,因此,文章在回应了形式法治论者的三个疑问之后,便转向了其本身的完善之处。正如阿历克西所认为的,法律论证可以分为内部论证和外部论证,内部论证寻求法律规则,外部论证更多的是寻求法律之外的资源。为了使得法官在寻求法律外的资源时,不至于恣意妄为,以自己所需要的结果来代替法治,就需要对司法结论进行合法化论证。为了进行合法化论证,文章引入了麦考密克的后果主义论证,从司法裁判理由的检验到可接受后果的检验,并且引入了开放性司法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司法裁判方法 后果导向 可接受性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导言8-10
- 一、 后果导向司法裁判方法的概念10-18
- (一) 后果导向司法裁判方法的涵义10-12
- (二) “后果”的语义限制12-18
- 二、 后果导向司法裁判方法的正当性论辩18-30
- (一) 后果导向司法裁判方法的合理性基础18-20
- (二) 形式法治论者的反对意见20-25
- (三) 为后果导向司法裁判方法而申辩25-30
- 三、 后果导向司法裁判方法的运用30-40
- (一) 可接受性后果的评价标准30-33
- (二) 对后果导向的司法裁判理由的检验33-38
- (三) 开放性司法裁判机制的构建38-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4
- 作者简介44-45
- 致谢45-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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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后果导向司法裁判方法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50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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