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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

发布时间:2017-07-13 12:11

  本文关键词:论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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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类型,为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与其他证据类型的关系,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判断,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补强等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电子数据审查、判断、采信的规则和标准。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电子数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审查判断
【分类号】:D925
【正文快照】: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计算机数据纳入行政诉讼证据范围。关于电子数据所属证据类型的争议暂告一个段落。但是,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有何特点,如何界定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05期

2 栾信杰;电子商务证据规则国际比较研究[J];对外经贸实务;2001年02期

3 王申;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证据的劳动争议案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2001年02期

4 王芳;数字证据的性质及相关规则[J];法学;2004年08期

5 刘颖,骆文怡,伍艳;论电子合同中的书面形式问题及其解决[J];经济师;2003年02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熊志海;王耀s,

本文编号:53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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