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拍卖的性质研究
本文关键词:强制执行拍卖的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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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强制执行拍卖(以下简称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中极为重要的具体措施,对强制拍卖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其性质的探讨。传统的观点主要包括私法行为说、公法行为说和折衷说,其中公法说可谓我国理论界之主流学说。不同的理论学说对出卖人之界定、拍定人之法律地位及第三人之权益保护等均会作出不同解释,对实践也会产生影响。本文认为完全采取公法说并不符合我国国情,故而拟寻求公法说与私法说之契合点,并在此契合点上寻求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强制拍卖 公法行为说 出卖人 拍定人 第三人
【分类号】:D926.2;D925.1
【正文快照】: 一、传统学说之检讨拍卖原本是传统民法上特殊的买卖方式,即采取竞争性缔约程序达成买卖合同,其中又可细分为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所谓强制拍卖,被解释为“依法律的规定卖主必须采取拍卖方式缔约的拍卖”[1]。“强制拍卖”之方式投影到民事执行中,即“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得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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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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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晓U,
本文编号:54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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