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5 07:00
本文关键词: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研究
【摘要】: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得以明确。就会见通信权而言,除了法律规定的三类案件需要经过批准以外,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追诉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存在障碍。1同时,法律也明确要求,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不得被监听。另外,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明确规定从案件被审查起诉之日,就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方式了解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案卷材料的具体内容,公检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而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也得以保留和确认。这是因为律师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在我国法制改革进程中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话语权。但是,律师辩护权在一步步完善的同时,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被追诉人的权利却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在目前的辩护体制下,被追诉人在行使辩护权方面没有任何自主性,在整个侦查阶段始终处于消极等待和被动承受的地位。具体来说,是否会见辩护人只能由辩护人提出;案卷材料只能由辩护人查阅,再由辩护人以口头方式同被追诉人核实,其范围自然是十分有限的;另外,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也掌握在辩护人手中。可见,目前我国辩护制度所呈现的是一种“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格局。2根据调查发现,我国刑事案件中有将近70%的案件没有辩护人,被追诉人只能依靠自己辩护,在这些权利缺失的情况下,被追诉人无法及时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无法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无法知悉控方证据材料,在庭审中与强大的侦控机关对抗无疑是以卵击石。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辩护律师都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如果遇到敷衍了事的辩护律师,有效行使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也是无从谈起。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确立的目的在于被追诉人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行使辩护权,进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确立当事人自主性辩护权是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大陆法系的被告人阅卷权制度都是保证当事人自主性辩护权有效行使的途径和方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后,我国有必要将确立被追诉人的自主性辩护权提上日程,保证被追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是国家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的现实需求。为了保证被追诉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笔者建议,应当赋予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具体来说,就是保证其主动要求会见辩护人、亲自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法条释义法、数据分析法以及演绎推理等方法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将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与律师辩护、自行辩护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明确了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基本理论,进而对其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总结。第二章:对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现状分析,第一节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法规综述和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缺失两个方面概括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二节是我国确立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障碍分析,客观分析了确立刑事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后可能会引起的消极后果。第三章:概括分析了我国确立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明确提出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嫌疑人自主性辩护权势在必行,并且已经初步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包括理论基础、立法基础、现实基础和物质基础四个方面。第四章: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例,对域外的当事人自主性辩护权演变历程和运行现状进行了考察,概括了该权利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情况,总结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从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应遵循的理论原则、具体的程序设置、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制度的设想,以期为建立科学、本土化的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制度提供有利建议。通过全文分析可以发现,构建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要求,是激活被追诉人“辩护者”地位的必由之路,也是律师有效辩护得以实现的保障。另外,目前阶段,在我国构建刑事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也具有可行性。一是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承认为自主性辩护权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二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确立提供了立法基础;三是全案移送方式的恢复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被追诉人所取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有限认可为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确立提供了现实基础;四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确立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构建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自主性辩护制度势在必行。对于会见权,被追诉人可以随时要求与辩护人见面、交流,自主确定谈话内容,并且不得被监听;对于阅卷权,被追诉人不再依附于辩护人,拥有独立阅卷的权利,包括控方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案卷笔录,相关部门应当提供足够的时间、空间保证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而对于申请调查取证权,被追诉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并接受法庭质证。也就是说,无论是会见权、阅卷权还是申请调g≈とǘ伎梢陨杓瞥陕墒π惺谷ɡ敕缸锵右扇恕⒈桓嫒俗灾餍惺拐庑┤ɡ淖楹稀V挥辛秸呦嗷ヅ浜喜拍鼙U媳缁とǖ玫阶钣行У氖迪帧,
本文编号:54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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