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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事后救济途径的程序选择

发布时间:2017-07-16 09:06

  本文关键词:第三人事后救济途径的程序选择


  更多相关文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适用标准


【摘要】:为了规避虚假诉讼,我国先后通过司法解释和立法规定确立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以实现对第三人的事后救济。但是,这两个制度规制虚假诉讼的效果却很一般,两个制度在适用中出现了混乱。新的司法解释似乎提供了一种思路,规定我国第三人的事后救济只能择一适用。然而这并不能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理清二者之间的界限,明确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是第三人事后救济得以较好实现的关键。因此,需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理清二者之间的界限,从程序规则角度确立程序选择机制,并进行规则构建。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列表分析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两个制度存在交叉竞合,引起了适用中的混乱。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两个制度择一适用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具体适用规则进一步说明, 并不足以解决实务中第三人救济程序的适用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第三人救济程序的实证分析。通过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比较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在适用中的特征与差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过于狭隘,但是另行诉讼并不能排除其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存在局限性,但在特殊情形下也能起到规制虚假诉讼的作用。两个程序的适用界限不清,适用条件都缺乏统一的标准。通过对两个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不适合作为一个长期的、一般的适用于第三人的事后救济方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新的制度,则有更多解释完善的空间。第三部分从程序规则角度确立程序选择机制。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特征与差异, 在选择程序适用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要着眼于既有制度进行合理解释;二是要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具体的思路是通过法院和第三人自己的选择让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减少使用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合理解释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扩张到更大范围。当案外第三人主张的是一般债权时,应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当案外人第三人主张的是物权时,若能确定其为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则应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进行救济;其余二者出现竞合的情况下,由案外第三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救济。第四部分从程序权利保障和审判权制约两个层面出发,对第三人事后救济的制度构建进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的适用混乱。案外人申请再审受到审判监督程序规则的限制,缺乏可解释的空间,并且适用范围更小。因此,主要需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确立标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首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文进行要素分析,明确各要素的认定标准,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对确立对各要素的审查步骤。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适用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竞合10-13
  • (一) 制度竞合的现状分析10-11
  • (二) 《民诉解释》第303条的解读11-13
  • 二、第三人事后救济程序适用实证分析13-24
  •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过于狭隘13-16
  • (二) 适用条件缺乏认定标准16-19
  • (三) 另行起诉不能排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19-21
  • (四) 案外人申请再审存在局限性21-24
  • 1. 再审程序损害案外人的审级利益21-22
  • 2.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差异22
  • 3. “再审难”限制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22-24
  • 三、第三人事后救济程序的选择路径24-27
  • (一) 程序选择的原则24
  • (二) 程序选择的规则24-27
  •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27-31
  • (一) “第三人”的适格条件27-28
  • (二)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的认定28-29
  • (三) “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认定29
  • (四) “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29-31
  • 结论31-32
  • 参考文献32-35
  • 后记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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