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9 18:22
本文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研究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越来越繁荣昌盛,并不断刷新着自己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带动着人们互相间的交往和联系,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主要是以利益为纽带的,如此一来,随着人们交往的愈发紧密,人们相互间的利益牵扯也就愈发紧密并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新型化。在法治时代盛行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也越来越擅长并寄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因此人们对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期待与要求也越来越高。通常来说,民事诉讼涉及的只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的利益纠纷,但是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联越来越紧密,人们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呈现复杂多样化,导致的民事诉讼纠纷牵涉的往往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而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往往牵扯到案外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表现最为典型的就是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恶意侵害到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这种情形是愈演愈烈,这当然是不容法律所忽视和容忍的。基于上述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新规定了一种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在权衡了“另行起诉模式”、“再审模式”之后的一个新创举,从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成为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新的一种救济途径和手段,并且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猖獗的时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在大陆法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在制度体系中具备沉甸的理论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切实可行的作用,比较典型的就是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中,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个救济他们合法权益的十分重要的途径和手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对来说更加成熟和典型,因此笔者会在本文中设专门章节对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在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大陆地区,尽管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称谓上存在差异、法律体系中所占位置不同等,但是他们的立法目的却是相差无几,都是为了保护那些没能够参与到原来的诉讼中,但是却受到本诉判决效力的扩张所及,进而损害到他们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对于案外第三人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他们的保护利刃,赋予他们事后的程序保障权、参与权。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更加细化具体的规定,可见该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研究和讨论的热点,在现实运行中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主体是否适格才是启动这个程序的关键,只有这个程序启动了,其他的相关问题才能够迎刃而解,才有进行下去的可能和必要,因此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讨论和研究就至关重要。笔者将本文分为五个板块。第一个板块笔者从宏观层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概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初步了解该制度的基本内容:然后阐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的正当性基础,主要包括诉的理论、判决效力扩张理论和程序保障理论,这样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之所以能够为受判决效力扩张导致利益受损的第三人提供的程序保障意义;然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价值进行分析,以强化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意义,这样也可以间接地帮助到理论界中专家学者们对于该制度的理解。第二个板块笔者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当性、体例以及原告范围方面阐述目前该诉的立法现状。第三个板块笔者引进介绍了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有关原告适格的规定,这样一来也能比较清晰地对两地域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个板块是本文的重中之重,就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在现实实践中具体的适用情形,并且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第五个板块笔者针对前文分析的问题提出自己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几点浅陋的看法及完善建议。笔者希望这篇论文能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有所深入,并且对实务中如何具体操作该程序有所帮助。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既判力 恶意诉讼 适格原告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1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10-19
-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10-12
- 1.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10-11
- 2.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特殊的救济程序11
- 3.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法定性和补充性的显明特征11-12
-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根据12-14
- 1. 诉权理论12-13
- 2. 判决效力扩张理论13-14
- 3. 程序保障理论14
-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14-19
- 1. 遏制和防止虚假诉讼14-15
- 2. 弥补其他第三人保障程序的不足15-19
-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立法现状19-21
- (一) 制度缺乏正当性基础19-20
- (二) 立法体例混乱20
- (三) 谁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不明确20-21
- 三、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21-24
- (一) 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21-22
- (二) 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22-23
- (三) 法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比较分析23-24
-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务中的适格原告类型24-33
- (一) 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的类型分析24-28
- 1. 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诉讼的标的物享有民事实体权利24-26
- 2. 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诈害诉讼中的被害人26-28
- (二) 未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的类型分析28-33
- 1. 未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之间有着义务性法律关系28-30
- 2. 未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诉一方当事人之间有着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30-31
- 3. “诉讼担当”的情形下,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31-33
-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的认定标准与构想33-37
- (一) 尽可能扩大该诉适格原告的范围33-34
- (二) 限制既判力的扩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影响34-35
- (三) 赋予当事人救济程序的选择权35-37
- 结语37-38
- 注释38-40
- 参考文献40-42
- 致谢42-43
本文编号:56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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