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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7-07-20 02:22

  本文关键词: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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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是在有关行政诉讼立法精神、法治理念,尤其在特有原则方面涉及不多,缺乏宏观理念的设计和原则的确定。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可以体现行政诉讼的时代精神,充实行政法治理念,完善诉讼机制。立法应以行政诉讼法文本为主体,明确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以指导行政诉讼实践。立法应将诉讼主体身份恒定,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反诉禁止,调解适度和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确立为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 重新定位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3BFX040)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1—0679)
【分类号】:D925.3
【正文快照】: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或独有原则,其对于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些原则决定着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特性。那么,行政诉讼究竟有哪些特有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虽有不完全相同的说法,但下列几项原则

本文编号:56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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