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08-11 01:16
本文关键词: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
【摘要】:2011年"康菲油污案"引出的环境公益索赔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人等主体提起的令人眼花缭乱甚至"杂乱无章"的索赔和求偿案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拟授予地方政府生态损害索赔权的改革背景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所启动的检察院诉前督促和公益诉讼实践的深入,作为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这类环境公益维护制度的"主心骨"的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补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成败。我国未来应建立"以环保行政机关为基本求偿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要监督主体"、"以公众为督促主体"的三位一体的生态损害求偿主体结构,并将这三类主体融于"国家索赔优先、社会组织索赔为补充、检察机关润滑其中"的生态损害公益索赔机制中。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生态损害 公益诉讼 索赔主体
【分类号】:D925;D922.68
【正文快照】: _、问题的提出 “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蓬莱19-3油田相继发生两起溢油事故,导致大量原油和油基泥浆人海,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 n〕针对此次油污事故所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本身之损害,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公民个人、环保公益组织均先后提起了公益诉或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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