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
发布时间:2017-08-22 19:32
本文关键词: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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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有的侦查权程序性控制表现为以内部自律的科层制控制为主、外部他律的分权式控制为辅的基本制度格局。从制度构造的表象看,传统的线性分工模式、功利导向的控制方式和不彻底的程序性救济,暴露了侦查权程序性控制体系的残缺和现有制度的赢弱。在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的作用下,长期的科层制控制和检察监督所形成的固化观念,使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陷入了理念上的"内卷化",并逐步消解着以现有制度为对象而进行的种种机制性改良尝试。立足于未来发展,我国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制度远景应该是建立合乎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模式,使侦查权的控制走向彻底的法治化和专业化。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制度近景则是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后盾,通过与检察监督的衔接,建立审前程序中以检察机关为中心、审判程序中以法院为中心的二阶层控制模式;并通过与案例指导、国家赔偿、司法建议等制度的配套运行,形成制度合力,倒逼侦查方式和技术的改善,进而促进制度远景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侦查权 程序性控制 司法审查 检警关系 二阶层控制模式
【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项目(IRT13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4C24)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对侦查权进行程序性控制是基于如下认识:作为一国成员的公民应当享有该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公权力不当侵犯。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对侦g形腥萑桃逦,
本文编号:7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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