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7-08-25 07:55
本文关键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路径选择
【摘要】:在我国,通常是以司法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即所谓"双轨制"。从两种保护形式的比较来看,用行政手段和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颇具优越性的。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到了长足进步,但尚存不尽人意之处。就如何妥善设计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来说,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要通过各种途径确保行政和司法两种保护方式之间的无缝链接。
【作者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 完善
【基金】: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欧、美、日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立法规制比较与借鉴”(2014F04B)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011RKGB1039) 山东省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建设项目
【分类号】:D923.4;D925.3
【正文快照】: 社会发展离不开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管理、运用和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出于发展生产力和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以法典化和制度化的形式展开。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可以实现“成本最低地保护知识产权”[1](P56)。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冯晓青;;商标法与保护消费者利益[J];中华商标;2007年03期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中国法学;2006年05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徐t,
本文编号:73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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