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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所及之特定继受人研究——以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素材

发布时间:2017-08-25 08:06

  本文关键词:既判力所及之特定继受人研究——以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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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特定继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扩张当以既判力基准时点为区别。在基准时点之前的特定继受,当遵循当事人恒定原则,既判力无条件地及于特定继受人,继受人之权利保障可通过第三人撤销诉讼以资救济。在基准时点后,既判力之程序法上的拘束力随诉讼标的之确定即告终结,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通过判决加以固定,此时移转标的物的行为当根据前诉请求权不同而定性为债权之相对效力或物权之对世效力,针对不同的情形,受让人所受拘束力也不尽相同,在物权对世效之情形下,受让人可以以善意取得为抗辩。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特定继受 既判力 基准点 逻辑自洽
【分类号】:D915.2;D927
【正文快照】: 原则上,既判力仅限于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此所谓“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盖以民事诉讼既在解决当事人间之民事纷争,故如既判力不及于当事人之间,则既判力将失其意义。1但为更好地一次性解决纠纷和维护法秩序安定之需要,既判力除及于法院和当事人之外,还应及于一定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侯永宽;;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废除——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视角[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01期

2 陈杭平;;“再审之诉”的再认识——以解决“申诉难”问题为切入点[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3 翁英超;;和谐语境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检讨与重构[J];福建法学;2007年02期

4 张卫平;;有限纠错——再审制度的价值[J];法律适用;2006年07期

5 陈冰;谭甄;;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思考 关于《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制定和实施情况的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06年07期

6 邱星美;;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探讨[J];法律适用;200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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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志坤;黄笔镜;;民事检察的面相——一个研究性述评[J];法学家;2010年03期

9 齐树洁;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论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J];法学评论;2004年04期

10 张琼;;浅论我国民诉法修改的再审制度的改革——实现民诉再审制度“再审之诉”的价值转移[J];法制与社会;2008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陈s,

本文编号:73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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