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之应诉答辩管辖制度
本文关键词: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之应诉答辩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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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管辖错误 无异议管辖 应诉管辖 应诉答辩管辖
【基金】: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民事诉讼程序运转的逻辑基础及社会动力》(12YJ820123)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禁止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实体裁判的原则没有例外,1不论何种情形下,法院误认或忽略了“不具备管辖权”之事实,进而做出本案判决的行为,均构成违法。2但是,受制于认知能力、审查时限及证据资料等限制,法院可能会受理一些本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如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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