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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02 04:40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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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随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增多,管辖权问题在国际私法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协议管辖作为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并列的三大管辖原则,目前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认可。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将国内的协议管辖制度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法条上的整合。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在协议管辖制度上有所突破,例如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亲属法中的一部分,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等,这些突破可以写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专门规定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条文,现有的条文在协议管辖的范围、形式、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美国、德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相对比较成熟,我国应当顺应国际上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现状,将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向亲属法、侵权法领域全面放宽;灵活规定协议管辖的形式要求以适应目前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不再将协议管辖局限于书面形式;扩大可选择法院的范围,如淡化协议法院地与案件之间的实际联系,在二审法院中也可适用协议管辖制度,对违背我国级别管辖的协议不完全判定无效;增加对协议管辖制度的限制条件,如公共秩序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等;取消默示的协议管辖制度;并考虑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凭借管辖协议获得有效判决后的申请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协议管辖因为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处分权等,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完善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不仅可以使其更具可执行性,也有利于实现其公平、公正、效率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涉外民商事诉讼 协议管辖 意思自治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导言11-12
  • 第一章 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概述12-20
  •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12-15
  • 1、民商事诉讼理论下的协议管辖制度12-14
  • 2、国际私法理论下的协议管辖制度14-15
  • 二、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发展趋势15-20
  • 1、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16
  • 2、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逐渐自由化16-17
  •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呈现弱化趋势17-18
  • 4、协议管辖制度体现保护弱者原则18-20
  • 第二章 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在我国的发展20-25
  • 一、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溯源20-21
  • 1、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入法20-21
  • 2、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最新修改21
  • 二、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现状及评析21-25
  • 1、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现状21-22
  • 2、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评析22-25
  • 第三章 域外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现状25-38
  • 一、美国25-28
  • 1、美国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25-26
  • 2、美国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26-27
  • 3、美国关于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27-28
  • 二、德国28-30
  • 1、德国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28
  • 2、德国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28-29
  • 3、德国关于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29-30
  • 4、德国的默示协议管辖制度30
  • 三、欧盟“布鲁塞尔体系”30-32
  • 1、欧盟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31-32
  • 2、欧盟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32
  • 3、欧盟关于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32
  • 四、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32-36
  • 1、《公约》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33-34
  • 2、《公约》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34
  • 3、《公约》关于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34-35
  • 4、《公约》排除适用默示协议管辖35
  • 5、《公约》关于实际联系原则的规定35-36
  • 五、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执行的有关规定36-38
  • 1、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执行的现行规定36-37
  • 2、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执行的借鉴意义37-38
  • 第四章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38-48
  • 一、完善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法律条文38-39
  • 二、扩大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39-40
  • 1、扩大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理论依据39
  • 2、扩大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建议39-40
  • 三、扩大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选择法院的范围40-42
  • 1、淡化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法院与案件之间的实际联系40-42
  • 2、扩大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法院至二审法院42
  • 3、删除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中的级别管辖要求42
  • 四、放宽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要求42-43
  • 五、提出对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合理限制43-45
  • 1、公共政策原则43-44
  • 2、弱者保护原则44-45
  • 3、不方便法院原则45
  • 六、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默示协议管辖制度45-47
  • 1、涉外民商事诉讼中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现状45-46
  • 2、删除涉外民商事诉讼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的建议46-47
  • 七、完善对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47-48
  • 1、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现状47
  • 2、完善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必要性47-48
  • 结语48-50
  • 参考文献50-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后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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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7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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