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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责任制实现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1 18:16

  本文关键词:主审法官责任制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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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中国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就法官的管理问题作出研判和改善是整个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作为整个司法体制中重要的一个职位,法官对于案件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对案件拥有最终的审判和决定权的不只有案件的审判法官,还有司法系统中的审判长和某些领导者,这直接导致了审判的法官对自己审判的案件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且对于参与案件审判的其他人员的责任也要负责。这使得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独立性不能得到保障。不仅如此,对于错案的追责制度也没有得到充足的实施,这使得错案的产生未能从源头上得到遏止。因此,我国目前的司法系统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就有明确的提到对司法制度中案件的直接责任人的落实,审理案件时实行合议庭的责任制度,而且在决定中还明确的提出了完善法官的职责,案件的直接负责人是案件的办理人员。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案件办理中产生的错案,而且可以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提高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至此主审法官责任制被明确纳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建立是致力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文明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但是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建立的过程必须严谨、细致。尽管我国目前在处理法官的责任制方面已经开始并获得了一些有关于改革的建议,但是对于我国的法官责任制的改革还有许多需要研究和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有关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相关文献和研究进行分析总结,并对这些研究和文献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运用了文献研究和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改革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分析。在论文的开始,首先对责任制在权责一致和审判的公平方面的理论进行了阐述,从定义方面对主审法官进行了说明,并且对这一研究的实际作用进行了说明。其次,将现行的错案追责制和主审法官责任制进行了对比,指出现行的错案追责制在实施中所涉及不到的地方,表明了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优点和实施的好处。再次,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分析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推行的可行性。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资格给出明确规定,使我国目前的法官的整体质量得到了保证,而之后的多次针对司法系统的改革更是对我国的司法体系进行了完善。正是有了之前这些对于司法体制的不断向好的改革,才使得现在可以对主审法官责任制提出并进行实际的操作。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还是有许多的弊端是不利于改革的,例如,法官人员在年龄上整体偏大,而年轻一批的法官还没有实际进行独立审判的能力,但年老的一批已经面临着退休的年龄,以及我国的司法系统整体发展较迟,很多方面还不完善。最后,对法官责任制改革中很多无法避免的因素予以改革:对主审法官进行审核和选拔的制度,对主审法官的待遇、薪酬、具体的行政级别的设定等,明确主审法官的工作程序,建立相关的考核和考察的监察部门,改进审判程序和制度,以便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施。
【关键词】:主审法官 办案责任 责任追究 职业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2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第1章 主审法官责任制概述10-17
  • 1.1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概念和表现10-12
  • 1.1.1 主审法官和主审法官责任制10-11
  • 1.1.2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表现11-12
  • 1.2 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背景和必要性12-15
  • 1.2.1 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背景12-13
  • 1.2.2 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13-15
  • 1.3 我国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可行性15-17
  • 1.3.1 法理基础15
  • 1.3.2 现有法律规范现状15-16
  • 1.3.3 实践基础16-17
  • 第2章 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主要障碍17-26
  • 2.1 司法解释拟解决问题:法发〔2015〕13号17-19
  • 2.1.1 法院司法责任制度构建不完善17-18
  • 2.1.2 独任制和合议庭关系没有厘清18-19
  • 2.1.3 审判委员会机制不规范19
  • 2.2 立法保障不到位19-21
  • 2.2.1 对主审法官权力和独立性保障不到位20
  • 2.2.2 对主审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20-21
  • 2.3 司法审判的体制困境:地方化和行政化21-22
  • 2.3.1 地方化的司法审判体制弊病21-22
  • 2.3.2 行政化的司法审判体制弊病22
  • 2.4 主审法官奖惩机制不完善22-26
  • 2.4.1 法官待遇和分工不合理22-23
  • 2.4.2 主审法官责任追究困境23-26
  • 第3章 司法改革中主审法官的责任争议问题26-33
  • 3.1 主审法官的单独责任承担问题26-27
  • 3.1.1 如何界定主审法官能够处理的案件26
  • 3.1.2 关于对主审法官责任承担的监督26-27
  • 3.1.3 关于对主审法官权责的划定27
  • 3.2 主审法官与审判长、审判员的权力冲突27-30
  • 3.2.1 和审判长的权力冲突问题27-28
  • 3.2.2 法官之间的权力冲突问题28-30
  • 3.3 如何科学选任主审法官30-33
  • 3.3.1 主审法官的独立性亟待加强30-31
  • 3.3.2 主审法官选任考核机制难题31-33
  • 第4章 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建议33-41
  • 4.1 严格实施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33-35
  • 4.1.1 实施主审法官员额制33-34
  • 4.1.2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34-35
  • 4.2 建立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制度35-37
  • 4.2.1 构建良好的考评环境35
  • 4.2.2 强化对主审法官的道德操守考核35-36
  • 4.2.3 注重对判决文书的公示和考评36-37
  • 4.3 强化法官职业保障和职权明晰37-39
  • 4.3.1 淡化等级制度提升法官荣誉感37-38
  • 4.3.2 构建法官专有职业待遇体系38
  • 4.3.3 稳定主审法官的任期38-39
  • 4.4 构建对主审法官错案的追究机制39-41
  • 4.4.1“错案”应有的判决标准40
  • 4.4.2 完善主审法官错案认定评价体系40-41
  • 结语41-42
  • 致谢42-43
  • 参考文献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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