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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7-09-14 03:42

  本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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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直接利害关系人"之狭隘的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的不可或缺的守护者。为避免诉权的滥用,充分发挥其监督政府或受管制企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功能,最终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有必要通过原告范围的限定、设立前置程序及通知制度等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进行限制,如此亦可避免审判机关为诉讼泛滥所累,同时确保站在法庭上的是适格的当事人。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诉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研究”(13XFX01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12JZD037) 环保部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环境铅、镉污染的人群健康危害法律监管研究”(20110905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5.1;D922.68
【正文快照】: 一个社会的民众是否有充分的诉权寻求法律救济成为衡量其是否现代化、文明化的重要标准。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公民诉讼、在德国称为团体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利益理论,它是指国家机关、普通公民或公益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或破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J];法商研究;2008年06期

2 张大海;;论我国环境保护团体诉讼的建构——以德国环境保护团体诉讼制度为参考[J];法律适用;2012年08期

3 郭卫华;滥用诉权之侵权责任[J];法学研究;1998年06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

本文编号:84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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