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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4 01:52

  本文关键词: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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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连带债务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复杂纠纷案件,对债权人起诉数连带债务人的案件应采取何种诉讼形式,我国立法未有明确规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存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司法解释的区分规定缺乏逻辑性,连带债务的实体法理论、司法解释对连带债务共用同诉讼形式的规定、立法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定义三者间无法达到逻辑的统一。大陆法系各国及地区对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已有充分辩论,各国及地区的讨论都与实体法规定紧密相连,形成了多种学说与判例。借鉴比较法上经验,立足于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与实体法相冲突的情况,文章从诉讼法与实体法互动的角度出发,提出规范我国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的方向。我国对连带债务效力的总括规定严重匮乏,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是苍白的,故有必要以我国连带债务的实体法理论对实体法规定做出补充与解释。我国对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应参照大陆法系传统共同诉讼理论对此进行初步改造,排除问题研究中的诉讼法上的障碍。根据我国实体法规定与理论,结合诉讼标的的旧实体法说、既判力本质的诉讼法说,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应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为避免产生影响实体法秩序的矛盾判决,可增加诉讼告知制度、在追偿权之诉中适用参加效力、在债权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提起的后诉中适用反射效力、对普通共同诉讼人适用证据共通原则、主张共通原则。由于诉讼中断、中止、上诉而最终导致矛盾判决的,可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国内外有关连带债务的实体法规定与相关理论做梳理与讨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实体法对连带债务均采用统一规定与分散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在肯定债权人选择权、债务人追偿权、内部无分配标准时平均分配、未明确规定连带债务概念这几个方面与域外实体法相同,但同德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实体法规定相比,我国对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匮乏而不成体系。文章研究涉及几个重要的实体法理论,一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明确两者的关系即明确文章的研究指向。根据两者区分的起源、沿袭,结合我国立法状况,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属于连带债务的子概念;二是复数理论。现今国内外通说认为,不管是真正连带债务还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均为复数之债。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规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与诉讼程序的研究密切相关,我国实体法理论有助于对外部效力的规定做出解释与扩充。根据实体法理论,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之一部或全部履行一部或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存在相对效力事项,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绝对效力事项范围不限于实体法规定。第二章对我国共同诉讼制度及我国法律对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的定性进行分析,指出问题所在。根据我国立法规定,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分两种,理论上称其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前者成立需满足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一条件,而后者成立需满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多个条件。我国司法解释对共同诉讼制度的外延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共同诉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立法及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不够明确、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共同诉讼类型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法院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合理这几个方面。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碍于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研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首先,司法解释的区别规定缺乏逻辑性;其次,采取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与债权人的选择权相违背,采取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与复数理论相冲突。第三章对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主流学说与判例做法进行分类介绍,得出启示。文章以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真正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的处理方式为视角进行思考。德国、日本、台湾地区以诉讼标的是否需要合一确定为标准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内,又以有无共同诉讼的必要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公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进行与诉讼资料都应统一,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彼此独立。法国民事诉讼法对共同诉讼的程序采取原则性规定与例外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上述国家及地区的学说与判例关于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的性质或归类上有几类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普通共同诉讼说。德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论证直接依据实体法规定,日本认为针对数债务人的诉讼逻辑上应统一处理,因此为普通共同诉讼;二是准必要共同诉讼说。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对于连带债务人共同的部分应准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据此构建了一套复杂的规则;三是台湾地区的实务做法与片面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两者皆以实体法规定为依据,以非基于个人关系的事项为范围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实务做法还需满足法院认为有理由这一条件。从中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在考虑我国的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时,不可脱离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对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的确定判决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的性质应进行深入分析。第四章联系我国实体法规定与理论,借鉴比较法上的思考方式,探讨我国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首先,应对我国共同诉讼制度进行初步改造。应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明确区分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对必要共同诉讼人行为效力的认定采有利原则、通过规定共同诉讼要件扩大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其次,对我国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的方向选择做出逐步分析。我国实体法规定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享有请求权行使的选择权,则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并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我国实体法理论通说认为的复数理论,依诉讼标的的旧实体法说,债权人与数连带债务人之间存在数个诉讼标的。又因为连带债务人之间存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的确定判决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影响,为避免与诉讼法说的既判力理论自相矛盾,确定判决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应为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的扩张。则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亦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应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再次,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定性为普通共同诉讼可能造成先后进行的诉讼以及共同进行的数个诉讼的判决产生矛盾,影响实体法秩序。在诉讼中对基础事实与绝对效力事项统一认定有利于避免矛盾判决。通过增加诉讼告知制度、适用参加效力、反射效力,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先后提起的多个诉讼、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与债务人的追偿权之诉的判决之间产生矛盾。在普通共同诉讼中,通过适用证据共通原则、主张共通原则,可以在诉讼运行齐一时,对共同诉讼人的牵连部分统一认定。共同进行的数个诉讼程序推进不统一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实体法秩序产生影响,对于诉讼中断、中止、部分连带债务人上诉而可能导致矛盾判决的,可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
【关键词】:连带债务 共同诉讼 绝对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1
  • 导言11-18
  • 一、问题的提出11
  • 二、选题研究价值与意义11-12
  • 三、与选题研究有关的文献综述12-16
  • 四、主要研究方法16-17
  • 五、论文结构17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7-18
  • 第一章 连带债务的实体法考察18-29
  • 第一节 连带债务的实体法律规定18-24
  • 一、我国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18-20
  •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连带债务的实体法规定20-23
  • 三、实体法规定的比较23-24
  • 第二节 连带债务的实体法理论24-29
  • 一、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24-27
  • 二、单一之债与复数之债27
  • 三、实体法理论对外部效力实体法规定的补充27-29
  • 第二章 我国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29-34
  • 第一节 我国共同诉讼制度概述及评析29-32
  • 一、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29-31
  • 二、我国现行共同诉讼制度的缺失31-32
  • 第二节 我国的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制度32-34
  • 一、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的定性32
  • 二、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32-34
  • 第三章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制度的考察及评析34-39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共同诉讼制度概述34-35
  • 第二节 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的主要观点及原因介绍35-39
  • 一、普通共同诉讼说35-36
  • 二、准必要共同诉讼说36-37
  • 三、我国台湾地区实务见解与片面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37
  • 四、法国法上处理方式之一角37-38
  • 五、启示38-39
  • 第四章 我国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式探讨39-55
  • 第一节 共同诉讼制度的初步改造39-40
  • 第二节 共同诉讼形式的方向选择40-46
  • 一、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40-41
  • 二、普通共同诉讼抑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41-46
  • 第三节 普通共同诉讼之深究46-55
  • 一、拟解决的问题46
  • 二、解决问题的关键点46-47
  • 三、普通共同诉讼之外47-49
  • 四、普通共同诉讼之内49-55
  • 结语55-56
  • 参考文献56-5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9-60
  • 后记60-6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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