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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的协调

发布时间:2017-09-18 15:42

  本文关键词: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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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此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为第三人分阶段地规定了救济措施。在诉讼阶段有第三人提起独立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三种救济程序;在裁判生效后到执行程序启动前这一阶段,第三人可以援引的救济程序主要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监督救济等;在执行阶段,立法规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救济和执行检察监督等。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与各种救济程序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时需要坚持防止第三人权益过度救济原则、第三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原则、事前救济优先于事后救济程序启动原则和内部救济优于外部救济原则。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事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权益 程序协调
【基金】:作者主持的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项目编号:13YJ A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程序为受判决影响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权益救济措施。然而,由于该法立法前期论证时间较短,相关理论研究不够透彻,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与相关程序协调运行问题上考虑得不够深入全面,导致司法实践

本文编号:87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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