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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1 08:53

  本文关键词: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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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补充责任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在实践中的诉讼形态并不统一。多样化的诉讼形态不仅使实践操作复杂化,而且减损了补充责任设立之价值。有必要将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从认定责任的顺序性修正为履行责任的顺序性,并以牵连必要共同作为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之解释,将补充责任履行之条件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之顺序。在《民法典》编纂中确定并统一补充责任的适用形态与规则,统合散落于民商事规范中的补充责任,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纷争。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法 补充责任 诉讼形态 先诉抗辩权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0XN103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D925
【正文快照】: 补充责任属共同责任的一种,是指数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由负担基础债务的债务人先行履行,在其无力履行时由负担补充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履行余额递补履行,并以满足债权为限的数个清偿责任。〔1〕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两种共同责任形 式,未建立体系化的

本文编号:89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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