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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民诉法》第34条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7-09-26 02:14

  本文关键词:论新《民诉法》第34条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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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2007年《民诉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一些专门规定,通过第259条的参照适用,从而在总则编第34条等条款中对内外协议管辖进行了归并处理。这种取消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区分立法、分类适用的双轨制安排,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内外统一和国民待遇的完善。但是,我国在国内协议管辖中一贯沿用的实际联系和唯一确定性的适用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惯常做法,尚存在较大的差异,给当事人选择适用涉外协议管辖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 华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唯一确定性标准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132)“后金融危机时代审慎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研究”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3M531542)“大国崛起中的我国金融业海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研究”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引言 2012年上海某企业与香港某企业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2013年合同纠纷发生后,内地企业却向其住所地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企业委托内地律师以协议管辖条款为由向受诉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而受理人民法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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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2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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