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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6 12:12

  本文关键词: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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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立法确定程序法定原则,允许展开程序性辩护,然司法实践“心有余、力不足”问题仍尤为突出,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程序性辩护“难”。一难,受制于客观,程序性辩护不能辩。实践中,源于程序性辩护规定的模糊性及不充分性,辩护主张于法无据,缺乏规则支撑;庭审中,辩护直击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包括审判行为,审查难度大,诉讼周期长,部分法官对此颇为敏感,否定甚或排斥辩护的效力,直接导致职业律师在诉讼程序中,不能提出程序性辩护;二难,目的性束缚,程序性辩护不敢辩。辩护目的,不分实体与程序,皆为获得最终之有利裁判。自由心证裁量之体制下,法官在刑事责任范围内,对最终结论仍有较大的裁量权。然部分庭审法官对程序辩护的消极态度,直接导致当事人及职业律师为追求最终结果的有利性与倾向性,不敢甚或忌惮提出程序性辩护,造成程序性辩护不敢辩;三难,认知性不强,程序性辩护不会辩。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官坚持程序公正性及合法性,支持程序辩护主张。然职业律师受制于自身理论水平,程序辩护意识浅薄,技巧单一,对辩护的核心与焦点把握有差,导致辩护主张望文生义,于法不当,最终难获法庭认可。上述辩护难问题,突出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发展面临的阻碍与瓶颈。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成为成为法治发展的主流趋势,改革的重点在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私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相博弈的司法活动,必然会成为改革的重点和焦点,而程序性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更是当事人基本权利和司法机关公权力直接对抗的体现,更应在司法改革中得到更多的重视。因此,要切实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改革从口号转变为有意义的司法现实,就务必加强对程序性辩护的研究,规范程序性辩护的步骤及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程序性辩护有效展开,让司法改革之光辉,真正得以在程序性辩护中闪耀。欲借刑事司法改革之契机,改变程序性辩护三难问题,就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辩护律师达成一种规范和共识。该种共识既可以规范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也能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不仅应该得到律师的遵循,也应当得到司法人员的认同。这一共识能够规范和制约程序违法行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共识的效力类似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并非针对某一单独法律职业,而是针对刑事诉讼全部参与主体,且效力贯穿诉讼活动始终,该共识即本文的主旨——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是刑事程序法的基本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证据适用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标准和规范,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不仅应对辩护律师有约束性,也应对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程序性辩护的“攻击性”和“对抗性”,才能在最大程度平衡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司法价值。鉴于此,本文以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的设定为研究对象,对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法律价值予以具体阐述,并系统论证了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的设定标准与条件。为更好贯彻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理念,加强该原则之可行性与执行效力,对于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瓶颈及障碍,笔者也提出了相关化解之措,以期赋予程序性辩护坚定的理论支撑,改变程序性辩护“三难”之现状。基上,捉笔此文,以强化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于司法实践之实用性,彰显诉讼程序正义价值和保障人权价值。
【关键词】: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 人权保障 适用障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论文摘要2-4
  • Abstract4-10
  • 导言10-17
  • 一、问题的提出:由案例引出程序性违法行为10-12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2
  • 三、文献综述12-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
  • 五、论文结构14-15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5-17
  • 第一章 程序性辩护与司法实践现状17-27
  • 第一节 程序性辩护性质与特征17-21
  • 一、程序性辩护内涵界定17-18
  • 二、程序性辩护的性质18-19
  • 三、程序性辩护的基本特征19-21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与实体辩护的关系21-24
  • 一、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的联系22
  • 二、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的差异22-24
  • 第三节 程序性辩护司法实践现状24-27
  • 一、程序性辩护涵概范围受限24-25
  • 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体制下,程序性制裁难以实现25
  • 三、当事人举证、质证步履维艰25-26
  • 四、司法独立仍拘泥形式化26-27
  • 第二章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概述27-38
  • 第一节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与刑事诉讼原则的关系27-29
  • 一、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27-28
  • 二、与刑事诉讼一般程序原则的关系(以审判原则为例)28-29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正当性研究29-32
  • 一、基于秩序性价值的现实考量30-31
  • 二、基于合法性的价值追求31
  • 三、基于独立性价值的外在形式31-32
  • 第三节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立法与问题评析32-33
  • 一、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并未为立法所明确32
  • 二、审前阶段部分原则缺失32-33
  • 第四节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缺失原因分析33-38
  • 一、重实体、轻程序刑事司法观念根深蒂固33-34
  • 二、国家本位主义,,控辩关系失衡34-35
  • 三、程序责任理论缺失35-36
  • 四、理论研究不足,程序性辩护难以深入36
  • 五、缺乏专业教学与职业训练36-38
  • 第三章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的设定38-52
  • 第一节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确立标准38-41
  • 一、程序性辩护原则应当实现宪法中“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38-39
  • 二、程序性辩护原则应当具备前瞻性39
  • 三、程序性辩护原则应当符合时代发展39-40
  • 四、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特殊适用性40-41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程序性辩护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41-43
  • 一、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精神41
  • 二、顺应国际刑事程序法准则的发展趋势41-42
  • 三、尊重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42-43
  • 第三节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43-52
  • 一、程序法定原则43-45
  • 二、证据裁判原则45-47
  • 三、宁纵勿错原则47-48
  • 四、无罪推定原则48-49
  •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49-52
  • 第四章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适用障碍与化解52-62
  • 第一节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的适用条件52-54
  • 一、程序性辩护应当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基础52-53
  • 二、程序性辩护应当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价值指向53
  •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保障程序性辩护的有效运行53-54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实施外部条件障碍与克服54-62
  • 一、完善刑事诉讼法第35条具体规定54-55
  • 二、完善一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辩护规定55-57
  • 三、完善二审程序性辩护体系57-59
  • 四、增设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阶段的程序性辩护制度59-60
  • 五、构建我国的撤销起诉机制60-62
  • 结语:筑牢程序性辩护基本原则意识62-63
  • 参考文献63-6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5-66
  • 后记66-6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俊民;吴云;;程序性辩护的误区及应对思路[J];法学;2006年10期

2 徐静村;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现代法学;1997年06期



本文编号:9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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