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合议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0-06 19:25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事合议制度的完善
【摘要】: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地位特别重要。合议庭作为合议制度的运行载体,其运行的状况,将直接关乎着合议制功能的实现。而合议制度功能的实现,又直接关乎着法院审判的公平、正义。在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下,合议制度的运行一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形合实独”、“审判分离”等问题,使得合议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异化的局面。自上个世纪末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通过改革法院庭审方式、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健全合议庭工作规则等改革措施,希望扭转合议制度在运行中的这种被动局面。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改革,合议制度的运行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法院司法行政化的运作模式以及更为复杂的司法体制等问题,因此,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由于我国司法运作模式行政化的问题并未得到切实有效地解决,加之,合议庭规则设置的不合理、外部环境对合议庭运行的制约以及合议制度内在的局限性等原因长期存在,导致我国合议制度流于形式的局面并未得到彻底改变,合议制度所具有的功能也并未得到应有发挥。本文选取民事诉讼作为研究合议制度的视角,从合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着手,通过对域外合议制度的分析与总结,为我国合议制度的完善提供相应建议。再通过对合议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对我国合议制度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具体改革意见,以求为我国合议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和实务构建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合议制度 民事诉讼 审判分离 运行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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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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