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10-26 20:15
本文关键词:论基本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摘要】:基本权利滥用禁止原理的正确适用,关键在于确立基本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比较法视野下基本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已有日本、德国和欧盟三种模式。但基于我国相关的宪法规范、立宪背景、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结构与现况、基本权利滥用原因等因素,适合我国国情的应是比已有三种模式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存在主观恶意,明显违反或背离基本权利目的,并且客观上造成了破坏法治秩序的不良后果。此标准从前提条件、行为定性、主观要件和行为后果四方面可形成更具操作性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基本权利 滥用 认定标准 法律秩序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宪治国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批准号:15AFX007)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11
【正文快照】: 一、问题之提出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原则,早已见诸民法领域。〔1〕而在公法上,自二战以后,随着民主的界限及公民私人行为的规制问题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反思,公民基本权利滥用禁止问题亦开始得到重视。〔2〕日本宪法、德国基本法、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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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慧铭;;基本权利滥用禁止的外部性分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年11期
,本文编号:11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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