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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程序法的宪法——对宪法的另一个视角

发布时间:2024-07-11 03:05
  人们普遍认为宪法是实体法,但本文却提出了“宪法为程序法”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了一个“程序宪法”的理论模型,探讨了“程序宪法”的历史发展、内在结构以及对我国宪政建设所具有的意义。文中认为“程序宪法”是由“宣言宪法”经“实体宪法”一步步发展而来的,作为一部成熟的程序宪法,它在程序条款方面至少应该具备下列三个基本条件:一、在宪法中规定有抽象的起总纲性作用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二、在宪法中最起码规定有立宪、修宪、释宪、护宪、公民权利保障、国家机关产生及权力运行这六类本体程序条款;三、在宪法中规定有反映权力关系、权利关系的母体程序条款。这三类条款以现代宪政精神为统纲,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的。“程序宪法”对我国现今的宪政实践与理论具有价值评判、方向探示和模型重构的作用。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论文的独创性说明
内容提要
英文提要
前言
宏观篇: 程序宪法的历史探源
    (一) 宣言宪法阶段
    (二) 实体宪法阶段
    (三) 程序宪法阶段
微观篇: 程序宪法的内在剖析
    (一) 宪法中程序条款的基本分类
    (二) 程序宪法中的本体程序条款
    (三) 程序宪法中的程序条款
实践篇: 程序宪法的建设意义
    (一) 价值评判的作用
    (二) 方向探示的作用
    (三) 模型重构的作用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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