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宪法适用
发布时间:2017-11-06 01:1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宪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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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作用。然而现行宪法颁布生效这么多年以来,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中有些权利的保护依旧停留在口号上,如平等权、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等,并没有具体法律来贯彻到实处。例如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现在社会中还普遍存在着城乡不平等、男女不平等、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就业限制以及诸如性别、年龄、身高歧视等等现象。公民的平等权既没有相应的法条来合理地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禁止某些领域这些本不应该存在着的歧视行为。 因此在中国标榜法治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存在着这样的尴尬情况:虽然宪法原则性地对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却没有具体的法律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予以贯彻。因此当该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法院审判中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难题:有权适用法律却无相关法律,有宪法但无权适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中国的法学界进行了不断地研究与探讨,司法审判特别是民事审判中能否适用宪法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 本文的研究路径是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中关于宪法适用的研究背景、目的、现状以及问题的来源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同时对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理论提出背景、理论基础以及各国在适用模式上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分析否定说、直接适用理论在中国的不可行性,以及间接适用论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具体可行性问题,包括是否可以适用,以及如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适用的问题。本文的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绪论部分,研究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现状。第二部分讲民事审判中宪法适用问题的产生的基础,为什么在中国出现了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的提法,民事审判实践中有几种适用模式,接着就中国现有的宪法学中涉及宪法适用及其相关范畴的概念进行剖析,分析宪法适用、违宪审查、宪法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涵义,弄清本文想要论述的是民事审判中宪法的适用问题,不是要搞违宪审查或者给法院增设什么违反宪政体制的权力。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民事审判中宪法适用的域外经验,在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事审判中宪法是如何适用的,各个国家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基石和具体模式是如何的。本文的第四部分对我国学术界现有的民事审判中宪法适用模式进行介绍,包括“否定说”、“直接适用说”、“间接适用说”,同时对此三种模式进行分析,分析“否定说”、“直接适用说”与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学理、实定法与司法实践等问题的不适应性,从而论述类似于德国基本权对第三人效力论和美国国家行为论为代表的的“间接适用说”应在中国适用,得出适合我国现有国情的民事审判中的宪法适用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1;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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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4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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