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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规范化

发布时间:2017-11-11 02:10

  本文关键词: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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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理应发挥核心作用。过去谈及这个话题,重点多是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权、监督权和任免权的运用,对同样具有宪法依据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认识却相对模糊。实践中将之与其他权力混同的情形时有发生。权力种类与权力运用机制的规范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1
【正文快照】: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一些特定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例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等;第67条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

本文编号:116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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