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德国国家信息行为的宪法教义学建构
发布时间:2017-11-13 04:06
本文关键词: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德国国家信息行为的宪法教义学建构
更多相关文章: 基本权利教义学 国家信息行为 保障内涵 基本权利妨害 正当化限制
【摘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基于国家信息行为的三方性特征在合宪性审查中采用了偏离自由权三阶审查模式的回应方式:增加了"保障内涵"(Gew錬hrleistungsgehalt)的审查标准,同时把"侵害"(Eingriff)概念扩展为"损害"(Beeintr錬chtigung)并以宪法未明文规定的"国家领导任务"(Aufgabe der Staatslei-tung)建构国家信息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在观察基本权利教义学结构与面貌变动的基础上明确了:基本权利教义学以提供理性化之法律适用并达成个案之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面对多变的国家行为形式具有开展的弹性与适应变迁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分类号】:D951.6;DD911
【正文快照】: 德国自二战后进入到基本法时代,德国基本法时期较之于魏玛时期最大的变化就是基本权利条款对立法机关的直接约束力以及联邦宪法法院的设立。这具有重要的意义,意味着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意味着司法可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也意味着宪法实际上拥有了一种超实证的含义在内。尤其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黄晶晶;行政公共警告的类型化和法治化[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17900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1179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