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持有枪支权的宪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11-17 07:20
本文关键词:美国公民持有枪支权的宪法解释
【摘要】: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和评析美国历史上关于持有和携带枪支的判例。具体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介绍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发生的“合众国诉杰克米勒、弗兰克雷顿”一案,该案通过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严格解释,确立了只有民兵集体才具有持有枪支的权利、而公民个人的持枪行为并不受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传统,该判例导致了后来长达半个多世纪对公民持有和携带枪支的严格限制。另一部分介绍具有历史性转折点的两个判例:即哥伦比亚特区诉狄克?安东尼?赫勒一案和奥蒂斯?麦克唐纳诉芝加哥市一案,前者通过的判决认为,根据美国国会于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说明美国公民持有和携带枪支是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美国公民有权在自身防卫和打猎的用途情况下拥有枪支,该判决同时认为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已经实行三十二年的严格禁止手枪的法令违宪。后者就一起牵涉芝加哥禁枪令的案件作出裁决,,并以5票对4票同意扩大2008年赫勒一案的适用范围,赞同美国每一个州、每一个市的民众都享有持有枪支的宪法权利。通过这两个案件递进式的判决,拥有枪支成为公民的一项明确的权利,而且该权利的范围也被扩大到美国全州。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宪法第二修正案核心词汇语义的对比分析,并结合上述案例来推定“持有和携带武器”是否为一项个人权利。 行文的最后一部分将借助于上述的语义分析,从上述案件中分离出宪法解释的不同方法,进而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运用这些方法得出自己的判决结论。本文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公民持有枪支权利的历史变化进程是由不同时期联邦法院的宪法解释进路造成的,本文进而将论述和分析这种对宪法解释的不同进路对宪法解释和适用的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71.2;DD9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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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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