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解释体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7 08:05
本文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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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开始,香港基本法已经在香港正式实施了十多年,在这十多年间香港社会政治基本稳定,经济持续繁荣发展,在这个转型和过渡时期并未出现较大的社会问题,一国两制的实践和探索是成功的,香港基本法也经得住了考验。香港基本法在特区经过长期的贯彻执行,香港由原来普通法的地区也成为了大陆法域的一部分。但是香港毕竟和大陆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两地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基本法将两方的法律结合在一起,在实施过程中的冲突和分歧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基本法的解释体制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香港基本法规定对它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在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时,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款予以解释。基本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又缺乏实践经验,在现实中一旦出现对基本法的解释分歧,必将影响到香港的法律秩序,因而对于基本法解释体制的研究既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本文在第二部分阐述了基本法解释权的原理,包括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体制以及对国外法律解释问题的借鉴。概述了法律解释的定义、原则、方法等等,明确了我国的一元多级法律解释体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为核心,其他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最主要的是从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及关系、解释程序及方式和基本法委员会的咨询作用三个方面详细的介绍了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由于基本法的主要解释条款是参照欧盟法中的先行裁决制度制定的,对该制度也做了简单的介绍。 在基本法实施的过程中,先后发生了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实例,三次释法对于基本法解释机制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现实资料,促进了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发展。因此本文在接下来以较大的篇幅阐述了这三次释法的背景、启动、过程、内容等,并进行分析,提出来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义务、基本法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特区行政长官提请解释基本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四个方面的争议点。 最后本文针对三次释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各方面法律专家对于基本法解释的观点和看法,对基本法解释体制提出了几点自己的思考。首先,关于基本法解释的效力和范围。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最高效力,香港终审法院无权审查;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范围不受限制,只有对香港特区法院才会区分自治范围内与外,并且自治范围的最终确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阐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程序,包括主动和被动两个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解释基本法的合法性是确定的,但是我们也不提倡经常使用这一方式;被动解释中还提出了对终审法院履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义务的建议,确定行政长官提请解释方式的合法性。第三,基本法委员会的作用,分别从基本法委员的组成及其独立性、基本法委员会的章程规则、基本法委员会的咨询协调作用三个方面展开。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1.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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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烨;香港基本法解释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年
,本文编号:123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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