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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问题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17-11-29 10:30

  本文关键词: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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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地方立法“立、改、废”并举的时代已经到来,地方立法后评估作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立、改、废”的依据,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手段,已经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心。近十年来,我国二十多个地区的立法机关都在不同程度的开展了立法后评估的工作,但各地在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至今还未形成一套统一的行之有效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同时地方立法后评估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没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表现在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有待提升,现在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立法机关是评估工作的主体,实施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和广大群众虽然都不同程度有所参与,但都介入不深,且不具有独立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有待加强,各地开展立法后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还比较单一,大多是以定性分析和印象描述为主,定量的评估方法少有涉及;评估信息的收集制度有待完善,由于目前我们尚未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收集渠道或者方式,各方面信息的获取还不充分,还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偶然性;评估结论的采信有待明确,各地对评估结论的采信均未有明确规定,具体做法不统一;评估过程的公开性有待加强,许多地方对评估工作的宣传集中在法规规章评估的立项之初,在动员会上大张旗鼓,可是中间的过程究竟是评什么、如何评,却没有一个同步的报道,一旦形成评估结论就再无声息,大有虎头蛇尾之势。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各地立法机关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情况,在总结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提出建立一套科学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形成由立法机关牵头,实施机关、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复合型评估主体模式,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法,按照科学的评估标准体系和权重,对那些对经济发展或者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最终以立法机关的名义制定评估报告,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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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旺生;试论提高立法质量[J];法学杂志;1998年05期

2 郭磊;;国外立法后评估对我国的启示[J];商品与质量;2011年S6期

3 汪全胜;;英国立法后评估制度探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

4 许汶;许枫;;对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本文编号:123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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