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模式影响下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30 07:30
本文关键词:德日模式影响下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研究
【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研究,缘于公法与宪政发展的现实需要。然而,在宏大问题的逻辑起点之处——行政法与宪法之具体关系问题,虽不乏程式化的泛泛之谈,却鲜有深入细致的理论分析。本文直面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严重失衡的现实困境,试为二法关系的良性发展寻求行之有效的路径选择。 除绪论、结语之外,本文共有四个部分,以章节形式展开,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分别考查了德国、日本行政法与宪法关系发展的历史过程,并从学术的视角分别总结了各自的特征;通过理清德、日、中三国法治传承的一般规律,最终得出德日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第二章:考查了自清末民初以来,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历程;发现了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发展的主要障碍,创新性地纠正了一些长期存在的错误认识,例如:“宪法是国家总章程”、“宪法是母法,行政法是子法”,通过分析这些错误理念对行政法发展的影响,进而提出了本文的第一个核心观点:“行政法不是宪法的子法”;从“宪法赋权”与“行政法限权”的视角,分析了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相互对立的一面。 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基本原理。首先,从调整领域、基本功能、与政治的关系方面分析了二法的共性;其次,从调整范围、体系架构、运行效力、对跨学科理论的依赖关系方面分析了二法的特殊性;再次,从行政法与宪法相互作用的视角,辨证地分析了二法间的积极关系与消极关系。 第四章:呼吁我国行政法自我意识的崛起。首先,通过分析“宪法亦动”与“行政法亦静”,重新审视二者间的互动关系;其次,提出了本文的第二个核心观点,主张应该把行政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把行政法学视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再次,提出了本文的第三个核心观点,认为应当把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界定为“分而不离、和谐互动”;最后,从提高宪法现实权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确立学科间共同的问题意识并加强学者问合作交流这三个方面,为二法关系的长期发展献计献策。 文末,提出研究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正确态度,即“辨证地看问题,发展地看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1;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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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3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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