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探析——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12-09 12:05
本文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探析——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为视角
更多相关文章: 香港基本法 本源性权力 授权性权力 自治权力 非自治权力
【摘要】:香港基本法对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权力划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即中央拥有外交、国防等本源性权力,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拥有中央授予的授权性权力。授权性权力并非全部是自治权力,还包括非自治权力。对于自治权力,中央通常不再行使,中央只是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行使某些本源性权力。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具有监督权,但香港基本法对监督权的范围、效力等作了严格限制。此外,由于受到香港基本法的制约,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一般也不宜被收回。
【作者单位】: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研究”(批准号:14ZZB075)资助
【分类号】:D921.9
【正文快照】: 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包括纵向与横向两条脉络,纵向的即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权力关系,横向的即为香港本地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宪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本文只探讨纵向的权力关系。香港基本法专设一章(即第二章)来规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当然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李昌道;“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核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6期
2 邓敏贞;;对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思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3 滕灵辉;陈辛格;陈瑞丽;;浅析香港基本法之修改提案权[J];法制与社会;2007年03期
4 ;深入实施香港基本法[J];w,
本文编号:127031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1270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