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修改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7-12-10 16:25
本文关键词:论宪法修改的界限
【摘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因文本成文化体现其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权威,但这样的稳定性导致宪法文本内容与社会的不断演进相矛盾,某些宪法实践必定游离于宪法文本的规制之外,此时宪法修改就成了调和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矛盾的重要方式。除此客观原因外,制宪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同样是宪法修改的原因。对各国宪法修改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宪法修改包括了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然而修宪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天生扩张性,为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应当为宪法修改设定界限。 宪法修改的界限问题从理论探讨到宪法规范明确规定经过了长期发展,在宪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方面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宪法修改的界限问题研究价值在于:提升宪法修改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树立宪法权威;强化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指导作用,实现宪法的规范化;促进宪法与宪政的和谐互动,增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当前各国的宪法文本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加深对修宪界限问题的研究,通过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方式,区分修宪类型,进行多维度、多方位的比较研究。各国有关宪法修改的规范为修宪界限理论提供了研究数据与历史资料,为宪法修改界限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宪法修改规范进行总结归纳,宪法修改的界限可以从内容上和程序上进行界定,内容上的界限包括宪法根本原则和精神、国际法、国体和政体、领土与主权、政府与宗教、国家非常状态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程序上包括修宪时间、提案主体、公告、议决、公布等。 立宪主义基础作为修宪界限问题要遵循的一种宪法理念,在修宪主体、程序设定和人权保护等方面为宪法修改设定界限。而宪法价值理论则强调宪法修改以正义、自由、秩序为价值目标。在立宪主义和宪法价值理论之上,我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确定宪法修改的界限标准:维护人民主权、尊重公民人权,遵循修宪程序。 新中国以来的宪法发展,从不缺少修宪界限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实践运用。而要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与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并行不悖的宪法修改制度,就必须从修宪理念和程序规范上着手,真正实现宪法修改界限的制度化运作。
【学位授予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房保国;;关于我国宪法修改基本模式的探讨[J];福建法学;2000年02期
2 胡锦光;;试析我国宪法修改的原因[J];法学家;1999年03期
3 韩大元;;试论宪法修改权的性质与界限[J];法学家;2003年05期
4 贺日开;;修宪权受制性的法理沉思[J];法学评论;2006年05期
5 欧爱民;;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法学评论;2008年02期
6 朱应平;改进中共中央修宪工作的几点建议[J];法学;1997年12期
7 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8 贺日开;;修宪权规制之刍议[J];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01期
9 张庆福,王文彤;简析宪法修改的两种学说[J];法学研究;1995年04期
10 刘雅斌,杜宜军;宪法修改略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本文编号:127517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1275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