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律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4 06:57
本文关键词: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律机制研究
【摘要】: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多处偏远的山区,经济不发达、文化比较落后,而我国作为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大国,每个民族的发展状况都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文化素质、经济实力以及在国际舞台的政治地位。正确处理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对于国家的安定团结、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此,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相当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但从目前的实践效果来看,并不理想,根源在于实践中未能构筑起合理的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而非制度本身之缺陷。 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民族自治的不同模式及其经验教训,进一步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问题,并提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合理化运行的法律机制的构想。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从我国古代国家结构制度的发展谈起,分别阐述了奴隶社会时期、封建社会时期的国家结构制度以及清末民初对联邦制的探索;接着阐述了我国三代领导人和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国家结构制度的探索,之后,系统的阐述了新中国国家结构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 第二部分,国外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宪政模式及经验。本文以英国北爱尔兰、加拿大、埃塞俄比亚作为研究民族问题的例证,分别阐述了三个国家的民族问题以及民族自治模式,并且从中总结出了以下四点经验教训,即:1、制定民族政策要尊重历史和传统;2、实行民族自治必须保证民族平等;3、坚持民族自决,反对民族分离;4、合理协调多元文化政策,保证国家统一。 第三部分,我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现状及相关立法分析。首先对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关于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的规定作了介绍;接着列举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权利规定;进而总结出了现行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民族自治特色不明显;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内容不全面;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不高。针对这些问题,总结出了原因:1、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不到位;2、民族自治法规的权限范围不明确;3、民族立法人员队伍素质不高,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第四部分,完善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律机制的构想。本部分是从如下三个角度来阐述的,首先,从完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立法的角度论述了如下内容:1、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2、灵活运用对法律法规的变通权和补充权;3、加强民族经济立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实行统一审议制度,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其二,从财政关系的角度构筑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也总结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应增强运用财政自治权发展经济的能力;2、构建规范化的民族自治地方转移支付制度;3、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援助。第三,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救济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分析:1、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以及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能;2、确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法定公务协助”的范围;3、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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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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