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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7 05:29

  本文关键词: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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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从此中国人民为了民族的独立和国家的富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和奋斗。在这条道路上,国人视野经过了从器物转移到制度层面的转变,而宪政运动无疑是最主要的探索方式之一。民国建立以来,几乎各时期政府、政党,甚至宪政学者都制定或者草拟过宪法文件或者草案。北洋政府主政中国以来,几乎每个政府上台后的第一件事便是制定宪法以确定其统治的合法性。 20世纪20年代初,曹锟为了确定其统治的合法性,通过贿赂议员,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因此这部宪法也被冠以“贿选宪法”的名号,自其颁布以来便遭到人们的唾弃。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一样宪法本身不会因为制定者的无耻行为而失去其价值,从1913年的《天坛宪草》,经过十年的斟酌,无论是从立法的技术,还是从其内容上讲,这部宪法都可以说是当时很高水平的宪法。如上所述,由于其是由“猪仔议员”通过的,所以对之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献很少,从宪法学角度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所以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阐述1923年《宪法》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清末以降,如何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是中华民族的探讨的历史性课题。究竟何种政治体制适合当时的中国,人们对此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几乎同时进行的是各地各派系的军阀为了各自的利益,拥兵自肥,割据一方。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政权的更迭更是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为了应对军阀割据,实现国家的统一,联省自治的思想在当时吸引了众多拥趸,几乎是彼时知识分子的共识,该思想也得到了部分军阀的拥护,尽管他们的动机不一。在1923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宪政学者们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较有代表性的宪政学者如张君劢,其在国是会议上起草的宪法草案提及的中央和地方权限之划分在1923年《宪法》中得到了体现。此外在本部分还将对1923年《宪法》形成的过程作一个介绍。 第二部分论述1923年《宪法》在《天坛宪草》基础之上的传承与修正。如上所述,1923年《宪法》是在《天坛宪草》基础上制定的,但同时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该宪法也对《天坛宪草》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若干修正。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天坛宪草》缺乏对国家主权的规定,且存在总统权力过于宽泛等方面的缺陷,1923年《宪法》针对这些问题,吸收十年来对《天坛宪草》的修订意见,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作了修正。 第三部分分析1923年《宪法》的局限性。1923年《宪法》在中国近代的立宪史上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价值,并且也体现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局限性与不足。在结构上,由于曹锟急于通过该部宪法以确认其统治的合法性,使得体现现代宪法性质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劳动制度等章节没有得到通过或者未能纳入宪法文本。在内容上,该部宪法也不是十分完善,如国民享有自由与权利不够充分。在文本之中规定国民享有某项自由,但是依据宪法规定,当局政府可以随即通过法律予以限制甚至是剥夺;该部宪法的第12条规定尊崇孔教,更可以说是一种倒行逆施。 第四部分阐释1923年《宪法》的历史命运与价值。尽管该部宪法是曹锟贿赂议员而通过的,,其程序上不合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也存在缺陷,但仍不能掩盖其历史价值和学术意义。虽然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但是该部宪法中体现的民主宪政精神在以后的宪法文件中得到了传承。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1;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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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会军;北洋军阀政府政治制度新论[J];史学集刊;2001年03期



本文编号:129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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