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解构《宪法》之缺失
发布时间:2017-12-18 04:01
本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解构《宪法》之缺失
【摘要】:立法语言不只是用一种静态的、单向的语言表述,而是立法机关与民众进行交流的言语,言语交流是否成功是法律是否生效的关键,故应该引入言语交际行为的动态理论考察它。交际行为取效的关键在于言语行为模式的合理和双方的合作,合作的前提是说话者提供的信息要真实、确定,量要恰合而不冗余,方式得当,并取得最佳关联度。我国《宪法》之正义性和科学性受到挑衅,其言语交际行为模式不够合理是一个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2YJC740131) 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国外访学(A ston University)资助项目(FXHZ14009)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2014年专业课题项目
【分类号】:D921
【正文快照】: 当下立法语言的研究大致有两种做法:语言学界关注于立法语言的语体特征、用词特征、句法和修辞现象等本体规范;法学界则比较重视立法语言的表述功能,如梁治平、陈腾澜、周少华等的研究。但立法语言不应该只是用一种静态的、单向的语言表述,而是立法机关与民众进行交流的言语,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冉永平,薛媛;关联理论与语用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04期
2 王广辉;论我国宪法典结构的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5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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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一t,
本文编号:13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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