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房权及其国家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0 08:36
本文关键词:公民住房权及其国家义务研究 出处:《云南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入宪,随着权利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审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给自己的生活带来的改变。本文探究的住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对人的生存以及获得社会尊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联合国《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的规定,适足住房权应该是适当的且足够的。 在对住房权有了一定的认知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探讨住房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住房交易市场相较于其他国家起步晚,住房保障制度在法律制度和实践方面存在不足。住房权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相关住房规范政策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实践中,住房交易市场过于注重住房的经济价值,忽略了住房的社会价值,高房价已然影响了公民获得住房。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贫困人口获取住房至关重要。我们须认真对待住房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联合国人居署提供的住房权行动分列表及其他国际经验,总结了为全面充分实现住房权,国家应该承担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国家应该尊重住房权的私有财产权、隐私权,不得任意侵犯公民住房权;另一方面,国家还需为住房权的实现提供积极的帮助,立法机关须加快住房立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住房权保障提供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选择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模式;司法机关应履行司法保障义务等。 综上,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效性,在肯定国家现有的作为时,必须强调国家义务,对住房权的实现路径进行梳理,使之更有利于实现住房权法的实效性。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1;D922.3;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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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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