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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与物权构造

发布时间:2017-12-22 22:12

  本文关键词: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与物权构造 出处:《法商研究》2015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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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农用地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与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介,是完善农垦国有农用地双层使用制度的基本层面。对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虽然理论界尚存争议且面临一定程度的适法困境,但是基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状况、收回补偿、抵押实践、类似取得时效制度的运用、登记的体系化解读、俄罗斯国有农用地用益物权的特殊类型及其启示,农场国有农地使用权应当被定性为用益物权。而且,还应当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物权化构造,充实处分权权能,合理确定期限,并分类推进其有偿化改革。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BFX084)
【分类号】:D923.2;D922.3;D921
【正文快照】: 我国的农用地因公有制类型不同,有农民集体所有制农用地与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农用地之分。国有农用地及其垦区不仅在屯垦戍边方面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功能,而且在橡胶等战略物资和粮食、棉花等农作物的供给方面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经济功能。我

本文编号:132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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