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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论宪法的纲领性条款
姓名:陈诚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
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林来梵
201104
摘 要
在宪法学研究“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当下,对宪法之研究已涉足“序言”、
“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篇章的巨细方面,惟占据“总纲”之大部分
篇幅且散布于宪法其他篇章、被称为纲领性条款的宪法规范仍游离于学界视野之
外。个中原因在于,纲领性条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宣言、国家政策和政党纲领属
性,即使在司法审查的情境下,也难以由法院直接实施,故不具有强制之法规范
效力。因此,学者们普遍漠视其存在价值,置其于不顾。更有甚者,,有学者已不
满足于仅将之撇于一边,而视其为我国宪法规范化的“阿喀琉斯之踵”,并加以
批判和否定。纲领性条款在当下我国面临之规范性不足的困境可见一斑.
事实上,纲领性条款并非为我国宪法所独有,据国内外学者针对世界百余个
国家之宪法文本结构所进行的实证性研究,几乎所有作为考察对象的宪法中都写
入了以国家发展建设目标为内容的纲领性条款。由此可见纲领性条款至少在形式
上呈现出某种普遍性意义。但是各国制宪者都是睿智理性的,其不会仅出于形式
上的需要而将纲领性条款载入宪法,而必然还会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理论价值
与实践需要等某些更为实质性的考虑.这方面的考察可以帮助我们确认纲领性条
款之存在价值。
而既然写入了宪法,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也不会允许纲领性条款长期作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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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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