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的公益性及农地征收中的公益衡量
发布时间:2019-11-28 04:31
【摘要】:我国的农地是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但同时却承载着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经济安全、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因此,农地征收内含着目的公益与客体公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鉴于我国现行农地征收制度与实践对农地公益保护的不足,建议未来的集体土地征收立法改进农地公益保护模式,提高农地征收的公益标准,仅将重大公益作为农地征收的目的要件,严格控制重大公益的范围,并健全公益审查程序,以实现农地公益与征收公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卢现祥;环境、外部性与产权[J];经济评论;2002年04期
2 王名扬,冯俊波;论比例原则[J];时代法学;2005年04期
3 张鹏;财产权合理限制的界限与我国公用征收制度的完善[J];法商研究;2003年04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9条
1 党兴华;郭子彦;赵t,
本文编号:256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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