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香港基本法》解释落实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30 04:04
香港回归之后,在“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之下,香港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别于内地,香港在回归后仍然保持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其终审权与高度的司法独立使其成为“法治”与“自由”的象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作为香港地区的宪法性文件,为香港的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支持。《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同时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然而,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治观念与司法制度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实践中对《基本法》的解释出现了诸多问题。根据“居港权系列案件”可以看出,香港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存在超越权限的现象,具体表现是香港终审法院宣称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否与《基本法》相抵触,并创设出所谓的“主要条款”。同时,该案也引发了对于《基本法》中规定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条款”究竟如何让界定,由谁来界定的问题。以及人大常委会能否主动解释《基本法》,特区行政长官能否提请解释《基本法》等问题的争议。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了解内地与香...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基本法》解释落实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从“居港权”系列案件分析《基本法》解释情况
一、“吴嘉玲案”中的《基本法》解释情况
二、“庄丰源案”中的《基本法》解释情况
三、小结
第二节 落实《基本法》解释应当明确的问题
一、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释权
二、人大常委会有权主动解释《基本法》
三、终审法院对应否提请释法的判断存在问题
第二章 《基本法》解释难以落实的原因
第一节 法治观念的差异
一、两地释法传统差异明显
二、两地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上存在差异
第二节 解释方式的差异
一、解释主体的差异
二、解释方法的差异
第三节 导致解释难以落实的其他因素
一、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的差异
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差异
第三章 落实《基本法》解释制度仍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 授权条款对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影响问题
一、人大常委会依旧享有解释“自治范围条款”的权力
二、人大常委会应保持必要的克制
第二节 “自治范围内条款”与“涉及中央的条款”的判断问题
一、两地对条款性质的判断存在明显争议
二、难以确定统一的判断标准
三、人大常委会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节 终审法院违规不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补救问题
一、终审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释法
二、两地应在提请释法上寻求合作
三、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动释法
第四章 落实对《基本法》解释的建议
第一节 积极推动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主动解释
一、积极进行主动释法的原因
二、主动释法应当明确的问题
三、主动释法应当循序渐进
四、主动释法对具体案件只能进行事后救济
第二节 设立终审法院“不予提请释法决定”的公示制度
一、设立公示制度的原因
二、公示程序的制度设计
三、公示制度的优势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本文编号:3998360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基本法》解释落实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从“居港权”系列案件分析《基本法》解释情况
一、“吴嘉玲案”中的《基本法》解释情况
二、“庄丰源案”中的《基本法》解释情况
三、小结
第二节 落实《基本法》解释应当明确的问题
一、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释权
二、人大常委会有权主动解释《基本法》
三、终审法院对应否提请释法的判断存在问题
第二章 《基本法》解释难以落实的原因
第一节 法治观念的差异
一、两地释法传统差异明显
二、两地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上存在差异
第二节 解释方式的差异
一、解释主体的差异
二、解释方法的差异
第三节 导致解释难以落实的其他因素
一、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的差异
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差异
第三章 落实《基本法》解释制度仍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 授权条款对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影响问题
一、人大常委会依旧享有解释“自治范围条款”的权力
二、人大常委会应保持必要的克制
第二节 “自治范围内条款”与“涉及中央的条款”的判断问题
一、两地对条款性质的判断存在明显争议
二、难以确定统一的判断标准
三、人大常委会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节 终审法院违规不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补救问题
一、终审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释法
二、两地应在提请释法上寻求合作
三、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动释法
第四章 落实对《基本法》解释的建议
第一节 积极推动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主动解释
一、积极进行主动释法的原因
二、主动释法应当明确的问题
三、主动释法应当循序渐进
四、主动释法对具体案件只能进行事后救济
第二节 设立终审法院“不予提请释法决定”的公示制度
一、设立公示制度的原因
二、公示程序的制度设计
三、公示制度的优势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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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9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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