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29 00:49
【摘要】: 行政与立法关系是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最核心的部分。香港基本法设计的特区政治体制中行政与立法关系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但在香港回归祖国后的政治实践中,行政主导非但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相反受到来自立法会的严重挑战,立法主导的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在香港政制发展的关键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来应该强势的政府却经常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如何协调香港行政与立法的关系,维护和突出行政主导已经成为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必须面对的重要政治课题和法律课题。香港基本法承诺最终达致普选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同意于2017年先行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普选随后进行。在“双普选”的条件下,如何体现和巩固行政主导更是一个不容回避且对香港政治发展意义重大的问题。本文旨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 文章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与立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并对世界上几种典型政体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进行分析比较。第二部分,分两个阶段对香港回归之前的行政与立法关系进行历史回顾和梳理,介绍了从传统政治阶段的总督专制到过渡期随着代议制改革的推行对行政与立法关系的影响之间发生的政制嬗变。第三部分,对香港基本法设计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进行规范分析和立法原意阐释。第四部分,对香港回归后的行政与立法关系的发展进行总结,归纳了行政主导原则受到严重挑战的表现形式和带来的影响,分析了导致行政主导原则受到严重冲击的原因。比如,政制结构性矛盾导致行政长官缺乏稳定支持;基本法法理矛盾导致立法会权力不断增大;港人缺乏国家认同导致行政长官左右为难;缺乏健康的政治文化导致不能凝聚政治共识;行政失误给了反对派可乘之机;外国势力的干预使行政立法矛盾愈加复杂化。第五部分,也是本文最核心的部分,作者对协调和改善香港特区行政与立法关系,维护行政主导,实现强政励治提出建议。作者首先阐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必须坚持的四项原则,即政制发展必须要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接着作者从“普选行政长官,提高其认受性”、“保留功能议席,保持均衡参与”、“正视政党存在,建立执政联盟”、“落实沟通管道,加强议行协调”四个方面提出有利于巩固行政主导原则的可行途径。 作者通过自己的研究,对香港政制的发展满怀信心。相信只要敢于面对现实,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改良大胆革除政制弊端,基本法确定的行政主导原则必将充分实现,行政与立法关系将逐渐迈入和谐发展的新阶段,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港人民主权利的实现作出贡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1.9
本文编号:2605174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1.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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