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4-06 00:47
【摘要】: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重要的修改将宪法宣誓制度上升到了宪法层面。本文首先对宪法宣誓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介绍,然后结合现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进一步分析宪法宣誓制度的现状,提出有关宪法宣誓制度的不足之处。随后考察和研究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有关规定,得出有益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发展的借鉴和启示。最后针对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誓词、仪式和违誓责任四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须向宪法宣誓,《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列举了宣誓的主体,其主体的范围糅合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这两个概念,且远远小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建议将宪法宣誓的主体参照《监察法》的监督对象,阶段性扩大其范围。第二,我国宪法宣誓的宣誓词是统一的,并没有针对职业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宣誓词。为了进一步加强宪法宣誓主体的宣誓参与感,引起他们对职业的共鸣,强化他们的使命感,可以借鉴德国半统一式的誓词结构。此外宣誓主体在宣誓仪式中均采用口头宣誓的方式,建议可以将口头宣誓与书面宣誓相结合。第三,《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对宣誓的仪式作了简要规定,并没有具体阐述宣誓仪式的细节。将具体制定权交给地方后,各个地方有关宪法宣誓仪式的规定详略不一,大大削弱了宪法宣誓的仪式感。因此应针对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宣誓方式和宣誓流程等问题,细化相关的规定。第四、针对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中违誓责任的缺失,提出明确违誓责任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615759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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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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