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准二元宪法解释体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7-24 14:39
【摘要】: 该文首先对宪法解释体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体制的概念。从主体、客体、场合、限度、效力五个方面对宪法解释的概念作了界定,明确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以及宪法理解的区别。论述了构建一国宪法解释体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符合国情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符合国情的原则即必须要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人民主权原则即必须要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权保障原则即必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树立宪法权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接下来,比较分析了世界范围内三种典型的宪法解释体制。以苏联宪法、越南宪法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型宪法解释体制的的理论基础、具体设置和程序以及该种体制的优点和局限性。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型宪法解释体制的理论基础、具体设置和程序以及该种体制的优点和局限性。以法国宪法、德国宪法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型宪法解释体制的理论基础、具体设置和程序以及该种体制的优点和局限性。以期能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提供借鉴。 该文的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宪法文本对宪法解释体制的规定。学界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实践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行使过宪法解释的权力以及哪些行为是在行使该项权力都有很多的争议。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可以以宪法解释的路径在我国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人民法院拥有宪法适用解释权的准二元宪法解释体制。之所以称之为准二元宪法解释体制,是因为笔者所设计的人民法院的宪法适用解释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在违宪审查时行使的宪法解释权。重点从解释学的角度论证了人民法院拥有宪法适用解释权的可行性。 最后,笔者提出了我国准二元宪法解释体制的具体构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宪法解释委员会,宪法解释委员会专职负责宪法解释问题和违宪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法》具体规定宪法解释的形式、程序、解释的原则及解释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受到侵犯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而还没有具体法律来保护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来保护当事人权利。如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某项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应中止审理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违反宪法则可以要求当事法院据此审理,反之最高人民法院应向宪法解释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宪法解释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违宪的应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当事法院据宪法解释委员会的决定审理具体案件。笔者提出的准二元宪法解释体制可能不是最合理的宪法解释制度,但确实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情,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768975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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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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