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按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或临时性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自由。公民结社的意义在于,公民个人通过与一些志同道合者团结起来、结成一个共同体,克服个人力量弱小无助的境况,同利己主义的政党、政府、利益集团相抗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发展和完善个性,或者为实现某种共同的政治追求和政治理想。关于公民的结社自由,目前陷入了一个明显又突出的困境,即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权利频繁遭到侵犯的社会转型时期,与此相对应的公民结社自由制度却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当前的公民结社制度尚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其制度理念、制度设计、制度执行与公民对结社自由、对其他自由权利的欲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公民结社自由制度必须进行法治化,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进而保障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并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司法实践中,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行使常常需要通过结社自由的行使来实现,比如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其他政治自由,但公民结社制度却未能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合理的实践路径,致使很多公民无法实现结社自由,进而影响到了其他公民自由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可见结社自由的法治化迫在眉睫。为了实现结社自由法治化,解决公民结社诉求与结社制度的这种紧张关系,笔者从公民结社自由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公民结社自由的概念、性质、价值以及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要素,为后文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研究的展开作好铺垫;接着,文章考察了我国及西方公民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历史发展情况,为解决我国当前公民结社自由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作好理论和经验准备;在对我国近现代结社自由法治化进程梳理之后,也对西方结社自由法治化进程之后进行了考察。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公民结社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限制多于保障以及政治结社步履维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执政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公民意识方面的原因以及制度层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共同导致公民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和障碍,笔者提出了结社自由法治化的中国进路,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角度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路径进行研究。具体的文章架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对结社自由法治化进行了语义解读。文章首先厘清了结社的概念、并对结社自由以及公民结社自由的概念进行了界分;接着论述了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并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在论述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时,笔者认为:公民结社自由首先是一种政治权利,结社自由对于公民其他基本人权有重要意义,结社自由得不到保障则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也难以保障。关于结社自由的价值,笔者认为:对于公民个人来讲,结社可以发展和完善其个性,通过结社实现他们的利益;结社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讲,它是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减震器和减压阀;结社同时也是自由、民主、人权的屏障,结社可以汇聚民众意见和民间力量,确保民主政治的良好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结社自由法治化意义重大。第二章研究了我国近代以来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历史发展。第一节首先梳理了晚清修宪立法运动中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接着考察了民国时期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过程,发现民国时期结社自由法治化迎来一个小高峰,关于结社和民间社团的规范体系相当完整,有颇多值得借鉴之处。第二和第三节分别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结社自由法治化的进程。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曾经一度停滞不前,结社自由的法治化同样未能取得进展;改革开放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注重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结社自由体系也相应地构建起来,但离法治化的距离还相当遥远,结社自由法治化是当前不可回避的历史课题。第三章介绍西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发展历史。论述了西方古代社会、近代社会和现当代社会结社自由法律规制的发展情况,考察了古代结社自由思想的萌芽和古代结社活动的印迹。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笔者着重考察的是西方几个先进发达国家结社自由法治化的情况,比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这几个国家结社自由的法治状况,以期为我国的结社自由法治化提供借鉴。第四章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了研究。本章先介绍了结社自由法治化的法理基础,提出法治化是人之自然本性的要求,没有法治化就无法满足人的这一本性要求。另外,笔者还认为,对结社自由进行限制也是法治化的另一面,但是,对公民结社自由的限制必须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为此,笔者提出在对公民结社的内容和形式进行限制时必须要进行法治化,只有法律才可以做出规定。权利限制是必须的,限制的限制也是必须的。第五章研究了结社自由法治化的中国路径。本章第一节首先讨论了阻却结社自由法治化的一些障碍,比如抽象肯定与具体否定的矛盾、限制与保障的失衡以及政治性结社的缺失等等。这些障碍是我们思考结社自由法治化路径选择的前提,亦即后面的路径选择都是有针对性要解决前面的障碍而展开的。本章第二节接着论述了宏观方面法治化的进路,论述了对待政治性结社应当有一个正确的姿态,要超越以往政治结社领域和范围的价值观念,并提出需要对一贯的、旧有的结社自由立法指导思想进行转换,只有从宏观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结社自由法治化才有望取得巨大的进步。在本章的第三节,笔者从中观法律制度的视角论述了结社自由制度的完善,主要从立法的层面、从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层面以及从权利救济方面进行法治化的构想,只有构建一个良好的结社自由法律体系,公民的结社自由才能得到保障。最后,笔者从微观层面、即从结社自由行使主体的角度来论述法治化问题。笔者认为,结社自由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结社知识技能的掌握,因此,在这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公民权利意识里应当持有的一些观念以及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几种常见的结社形式,以期能够指导公民的结社活动,以法治化的形式迎合权利时代、人民主权时代的到来。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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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69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