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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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表达自由是人类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程度直接影响着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质量,决定着人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力度。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善有效保护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人民享有的表达权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具体的措施、保障的程序、以及侵犯公民表达自由权的赔偿等问题在法律中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成为没有阶梯的空中楼阁。表达自由作为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承担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必须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限,并且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行为的无害为前提。表达自由的界限要做到细微的控制,否则会过分限制人民的表达权。在保障表达自由的法律体系中,传媒立法缺位、政策常逾越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法律对政府机构是否享有名誉权未做出明确规定致民众常常因言获罪;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受保护范围未详细规定致民众正常的监督行为演变成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侵犯;对政府提起诽谤之诉的行为的合法性未规定致民众被跨省追捕等等都给民众的表达自由造成重重障碍。 本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表达自由,更多的是建立在对维护政权需要的基础止的,是被政府过多干涉的表达,引出我们诸多现实的思考,并提出一些我国在表达领域存在的问题,例如,观念上的缺失导致表达自由得不到充分保护;立法不健全导致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对表达自由限制过多等问题由此得到启示并提出我国应如何建立起有效地、完备地保护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切实保护人民的表达自由。宁要微词,不要危机,这才是国家发展所需、进步所需。因为民众的表达自由是对政权最好的反腐剂,所以表达自由得到有力的保障需要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得起人民群众挑剔的眼光。保障人民的表达自由是将公平正义的阳光洒照,将民众的意愿得到体现,将民众的声音、民众的权力、民众的力量纳入到治国的天平中去,让国家事业更加稳步向前。
【关键词】:表达自由 缺陷 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1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10
- 序言10-11
- 一、表达自由的基本理论与法律依据11-13
- (一) 表达自由的概念11-12
- 1. 表达自由的概念争鸣11-12
- 2. 表达自由的内涵12
- (二) 表达自由的价值12-13
- (三) 我国表达自由的法律依据13
- 1. 我国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规定13
- 2. 行政法规对于表达自由的规定13
- 二、国外表达自由条款的规定与对我国的启示13-15
- (一) 表达自由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13-15
- 1. 美国第一修正案——自由社会的基石13-14
- 2. 德国的表达自由意味着自由民主的法治秩序14
- 3. 法国通过合理规制当前行为对表达自由进行保护14-15
- (二) 国外的表达自由的条款对我国的启示15
- 1. 保护人民的人权意识是保障表达自由的力量源泉15
- 2. 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保障表达自由的重要措施15
- 3. 宪法诉讼制度是保障表达自由的重要方式15
- 三、我国表达自由的缺陷分析15-22
- (一) 我国表达自由立法的缺陷分析16-20
- 1. 立法不健全致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16
- 2. 传媒立法缺位、政策常逾越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16
- 3. 因国家秘密的需要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过多16-17
- 4. 立法中对舆论监督的正当性的界限未做出明确规定17-18
- 5. 立法中对政府机构是否享有名誉权未做出明确规定18
- 6. 立法中没有规范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受保护范围18-19
- 7. 法律中未禁止政府提起诽谤之诉致民众因言获罪19-20
- (二) 立法中关于表达的自由度缺陷分析20
- (三) 我国表达自由的实施状况20-22
- 1. 观念上的缺失导致表达自由得不到充分保护20-21
- 2. 政府对表达自由限制过多21-22
- 四、对我国表达自由制度完善的建议22-26
- (一) 对我国表达自由的立法保障的建议22-24
- 1. 完善法律体系使表达自由具有可操作性22-23
- 2. 立法中明确禁止公权力干涉民众的表达自由权23
- 3. 立法中明确舆论监督的正当性的界限23
- 4. 立法中明确政府机构不具有名誉权及具有相应的诉权23
- 5. 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的隐私范围23
- 6. 立法中明确政府不具有提起诽谤之诉的主体资格23-24
- 7. 立法应确立禁止事先限制原则24
- (二) 对我国表达自由的司法保障的建议24
- (三) 对我国表达自由的行政保障的建议24-26
- 结语26-27
- 参考文献27-29
- 致谢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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