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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

发布时间:2020-08-05 20:11
【摘要】: 公民科学是霍布斯的机械唯物论体系的一部分,他的《论公民》,以及论证更为严密的《利维坦》,已经成为“现代人的圣经”。这些无与伦比的著述所蕴含的宪法原理构成现代政治的基础,因而与霍布斯自己的时代相比,今天的世界与他更相宜。 从人到公民结合体的运动是霍布斯公民科学的研究对象,他运用分解—组合法找到这种运动的起点,即人的心灵运动——自我保存的意志或自然权利,从理性和激情所构成的自然权利出发,推导出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和原理。据霍布斯,善并非客观的自然正义,而是人对有利于自我保存的外在事物的欲望,自然权利是生命运动的主观诉求;就人作为物体的本性而言,自我保存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放弃,这就为宪政的价值基础作出了论证。人们之间普遍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取代了传统社会高低有序的自然义务;前者即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全面对抗和竞争,为了避免无节制的相互冲突的毁灭性后果,人们相约组成公民社会。但是公民社会的主权权威旨在调和而非消除人们之间的权利之争;作为宪政基本元素的代议制、权力制衡、法治等,是以每个人平等的自然权利为前提的制度设置,目的在于为人们的交易和冲突提供一个权威裁决。 就认识论角度而言,传统的一元价值观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分化多元的社会,人们的共识只有在相互竞争中形成;主权权威以社会共识为基础对人们的冲突作出终极裁决,而裁决本身即是对社会共识的更新。 自然权利是社会冲突之源,而宪政作为对权利冲突的节制,仍然是为了实现自然权利。因此,归根到底,自然权利是绝对的,而主权或社会共同体则是有条件的,它附属于自然权利。在霍布斯看来,人的本质并非社会动物,主权只是人实现其福祉的工具。 自然权利作为霍布斯公民科学的核心概念是宪政的价值本源。但是,自然权利基于对古典自然正义的拒斥,以人为正义代替了自然正义,而对自然正义的拒斥会导致虚无主义,甚至等于虚无主义。然而,正如本文所论证的,以霍布斯公民科学为理论基础的宪政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或价值虚无,公民社会以自然状态人们的普遍敌对为原因,却并不消除敌对,或取消政治,自由主义宪政的政治中立或非政治化并非真实的命题。因此,以虚无主义为极端表现的现代性后果能否归之于自由主义宪政尚不无疑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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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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