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条约权力
发布时间:2021-02-12 15:13
我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主要国家机构条约权力的规定过于宏观和概括,尤其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权力的规定有瑕疵、并且内涵不完整。该权力与国务院缔约权的关系不平衡,这已被几十年来的国家条约实践所证明,影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权威的体现和权力的行使。通过对主要国家机构条约权力结构的历史发展进行溯源,总结该结构的现状及特点,可以检讨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权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该权力的建议。在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完整有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权力对国家开展对外交往、参与国际事务、推动法治建设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17,35(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主要国家机构条约权力结构的历史发展
二、主要国家机构条约权力结构的现状及特点
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的权力之检讨
(一) 宪法和法律关于决定加入条约权力的规定有瑕疵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权力的内涵不完整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条约权力与国务院缔约权的关系不平衡
四、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权力的建议
本文编号:3031054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17,35(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主要国家机构条约权力结构的历史发展
二、主要国家机构条约权力结构的现状及特点
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的权力之检讨
(一) 宪法和法律关于决定加入条约权力的规定有瑕疵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权力的内涵不完整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条约权力与国务院缔约权的关系不平衡
四、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权力的建议
本文编号:303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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