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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中的权力分置原则

发布时间:2021-02-23 18:26
  香港在港英统治时期主要采用英国的普通法制度。1997年回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授予高度自治权,并保留了原有的普通法制度。香港特区法院适用普通法,将"权力分置"原则视为香港基本法的一个特点与法治原则之一。香港法院运用权力分置原则描述和规范香港特区内部各管治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作为法院对于其他管治机构适用不干预原则或司法谦抑的调节器。正如关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性质的政治论述所指出,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司法话语中的"权力分置"原则与"三权分立"不同。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香港新宪制秩序的法理基础:分权还是授权[J]. 程洁.  中国法学. 2017(04)
[2]从“不干预原则”的变迁审视香港特区司法与立法关系[J]. 杨晓楠.  法学评论. 2017(04)



本文编号:304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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