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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前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以英联邦国家为考察对象

发布时间:2021-02-26 09:14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在"议会至上"体制下,部分英联邦国家建立起立法前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政府和议会均被要求承担合宪性审查责任。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存在诸多制度设计缺陷,以及政党政治作用下"内阁反制议会"的权力关系,立法前合宪性审查在英联邦国家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为我国发展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在制度层面,可以将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链条延伸至立法起草阶段,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义务。以建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契机,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能力,同时要辅之以必要的事后合宪性审查机制。在政治层面,通过完善党的领导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政治保障。这将是我国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一条可行路径。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19,37(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宪性审查时代”的宪法学:基础与前瞻[J]. 张翔.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2)
[2]法规审查制度运行的双重悖论[J]. 林彦.  中外法学. 2018(04)
[3]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体系化[J]. 胡锦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4]法治国执政党的权威论[J]. 曾哲,韩锦霞.  河北法学. 2017(01)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化[J]. 贺海仁.  河北法学. 2016(04)
[6]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遏制[J]. 高凛.  政法论丛. 2013(02)



本文编号:305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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