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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立法职能中的双重制约结构

发布时间:2021-03-07 04:42
  在"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提出之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被赋予重要的意义,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也被视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体现。分析表明,经由一系列制度设计,专门委员会开始主导本领域的综合性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与提出工作,专门委员会中的法律委员会通过统一审议制度保证了审议过程中的法制统一。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中事实上形成了针对国务院系统的双重制约结构。该结构内含的矛盾性根源于制度设计者对于"人大主导立法"适格主体的不当界定,应当在厘清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基础上,合理地围绕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进行制度设计。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18,(02)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立法起草和提案环节的制约结构
    (一) 专门委员会起草和提案职能的规范分析
    (二) 专门委员会起草和提案情况的实证分析
    (三) 制约结构的形成原因
三、立法审议环节的再制约结构
    (一) 再制约结构的具体内容
    (二) 再制约结构的历史演变
    (三) 再制约结构的确立原因
四、对双重制约结构的反思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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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大专门委员会与立法公正——以人大专门委员会与政府部门关系为中心的考察[J]. 丁渠,李靖.  河北学刊. 2014(02)
[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J]. 周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05)
[4]专门委员会为何不能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J]. 刘松山.  法学评论. 2000(04)
[5]关于《立法法》制定过程中不同观点的综述[J]. 陈斯喜,刘海涛.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0(02)
[6]《立法法》起草工作研讨会综述[J]. 陈斯喜.  中国法学. 1997(03)
[7]加强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审议中的作用[J]. 李祖兴.  中国法学. 1993(03)



本文编号:306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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